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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户口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院学生的户籍管理,根据省公安厅常住人口管理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我处负责本院学生户口的管理、迁移、申办和注销工作。
2、学生户口迁移必须凭新生入学通知书、毕业分配报到证办理。
3、学生因病休学户口不予变动,由于其它原因中途退学,须经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凭其证明办理户口手续。
4、学生出国留学注销户口和回国恢复户口须凭有关证明办理户口手续。
5、因故死亡人员,由其亲属持死亡证,在一个月内到我处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6、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原则上由本人带齐有关材料交保卫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