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组织机构 规章制度 政策法规 服务指南 安全常识 西湖论坛 处长信箱
 
 

 

 

 

 
 

惠州学院消防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消防工作,避免各类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惠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消防设备,是指学院内各楼层放置的灭火器、消火栓、消防网管、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消防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室外消防栓等消防专用器材和设施。

    第三条  消防设备管理工作在主管安全工作的学院领导的统一指挥下进行;资产处负责购置设备,保卫处负责组织检查、落实规定、整改隐患、协助购置设备等工作;各单位(部门)由负责人根据《惠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指定二名以上责任心强、有一定消防知识的同志担任本单位消防安全员,负责管理本单位所在区域内的消防设备。

第四条  购置消防设备落实登记制度。在消防设备购置登记本上要注明以下内容:设备名称、数量、购置日期、购置原因、安放位置、经手人签名、使用单位负责人或消防安全员签名等。   

    第五条  消防设备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任务分配如下:保卫处校卫队负责教学区各楼、教工宿舍区各楼的消防设备管理和消防网管、室外消防栓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后勤集团的消防安全员负责各饭堂、学生宿舍区各楼、各配电房的消防设备管理;图书馆、印刷厂、教材科的消防安全员负责图书馆、印刷厂车间、教材仓库的消防设备管理;各教学系、网络中心、电教中心、实验中心的消防安全员负责本系各实验室、计算机房内配置的消防设备管理;校区内施工队要指定临时消防安全员,负责施工区域内的消防设备管理和消防安全。

第六条  校卫队员和消防安全员要熟悉负责区域内消防设备的配置位置、数量及状况,固定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情况,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和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工作情况等。

    第七条  校卫队员和消防安全员对管辖区域内消防设备的管理以检查的方式进行,一般部位每周检查1—2次,重点部位必须坚持每日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有:设备名称、数量、安放位置、设备状况、检查日期、检查人签名和消防安全员签名等。

    第八条  检查时发现有下列隐患之一的,须迅速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限期整改:

    (一)、消火栓、灭火器和其它设备丢失、损坏或挪作它用的;

    (二)、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损坏不能正常工作;

    (三)、消防设施、器材周边有堆放其它物品的;

    (四)、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五)、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六)、防火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设备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七)、工作人员缺乏防火安全基本知识,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的;

    (八)、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的。

    第九条  检查中发现下列对消防安全构成一定威胁的物品,必须没收:

    (一)私接乱拉电线、插座;

    (二)非教学、科研、医疗使用的电炉、电热器、“热得快”、电热杯、电热壶等违章电器;

    (三)非教学、科研使用的酒精、酒精炉、煤油炉、汽油炉、液化气炉、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

    (四)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而继续使用的对消防安全构成隐患的工具和设备;

    (五)其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物品。

    第九条  保卫处对全院的消防设备、消防安全员和管辖区域进行登记造册,负责检查、督促消防设备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通常每月组织一次全院性的消防设备状况和管理登记情况巡查。对消防设备管理良好和登记清楚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表扬,发现存有消防设备管理差和登记混乱的,对单位和当事人提出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学院田家炳楼一楼 ·邮编:516007 · 版权所有 保卫处2004-2005:
Copyright©2004-2005   TEL:2529156 管理员email:xiongfei@hz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