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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校园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优化校园环境,维护校园秩序,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校门管理
搞好校门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1、无证件或不出示证件强行进入校门的;
2、借用别人证件或把证件借给别人的;
3、使用过期作废证件的;
4、校外人员不经登记混入校内不听劝阻的;
5、骑摩托车、自行车出入校门,不停车示证又不接受纠正批评的;
6、汽车进人校门不领证件、出门不交回证件的,
7、晚上熄灯后翻越校门、围墙的;
8、强行出入校门不听劝阻,与执勤人员争吵、骂人、动手打人的;
9、人员车辆携带物品出校门时,无出门证明强行出门的。
对上述违禁者,应根据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通知本单位领导领回处理;造成伤害的,应负担医疗费用,赔偿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校园管理
校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1、私自进校园叫卖、收购废旧物品者;
2、私自占道占地、乱摆摊点销售经营者;
3、出售白酒、香烟、淫秽、盗版书刊、音像制品等违章经营者;
4、机动车辆不遵守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高速行驶、鸣笛、随意停放、夜间不经允许停放校内者;
5、校外人员混入校园晨练,纳凉、闲逛、打球、踢球、练功等,不听执勤人员劝阻,态度恶劣者。
6、私自携带气枪、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物品者;
7、在校园内养鸡、养狗、遛狗者;
8、在校园内酗酒、打架斗殴者;
9、在校园内打麻将、扑克牌,利用钱物刺激,搞不正当娱乐活动的;
10、校外人员混入校园谈恋爱有不文明行为的;
11、未经学校及主管部门批准,在校内搞集会或大型集体活动的;
12、违反城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乱租房、占房、乱住宿的;
13、擅自移动、损坏交通、绿化、宣传标牌的;
14、践踏草坪,进入花坛攀折花木、采摘树果的;
15、在禁火部位吸烟或扔烟头,使用明火燃烧树叶、垃圾,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16、不讲公共卫生,乱扔瓜皮、垃圾等废弃物,污染校园环境的;
17、私自破墙开门,里外相通,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的;
对以上违禁行为,应根据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警告、没收物品、驱出校门等处分,视损失价值情节,应追究一定数额的赔偿费、补偿费、清理费。
第四章
附
则
1、本规定在惠州学院校园内适用。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院保卫处。 |